县长令[2020]第1号
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森林火险Ⅲ级(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日(以县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为准)。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草原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烧荒炼山、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土坎等生产性用火;
(三)吸烟、玩火、野炊烧烤、取暖、照明、烧木炭、狩猎、烧蜂、烧火驱兽、实弹演习、爆破以及在喜庆、开工开业、祭祀等传统活动中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领取《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并在落实好防火措施的前提下进行。
四、禁火期内,森林经管(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增加森林保护力量,加强防火宣传,落实巡护制度;在入山要道、重点部位、山火高发区要派专人看守,并加强对老人、未成年人和痴呆、精神病人的看管和监护。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要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者,禁止通行。
六、违反上述禁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引起重大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森林火警电话:4822119。
县长:谭精益
2020年10月9日
来源:红网新宁站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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