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有效保护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做好野外火源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邵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生产祭祀等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从事林业农业生产和祭祀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林(草)地和距林(草)地边缘2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所有有林地、幼林地、灌木林地、草地等森林(草原)区域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为高火险区(禁火区)。
第三条 在高火险期(禁火期),高火险区严禁生产、祭祀等一切野外用火。具体包括: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烧荒炼山、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土坎等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取暖、照明、烧木炭、狩猎、烧蜂、烧火驱兽、实弹演习、爆破,严禁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鞭炮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第四条 全年非高火险期、高火险区林农事用火和祭祀用火实行审批制度:
(一)烧田埂土圹、烧灰烧荒及葬坟、扫墓、祭祀等用火范围较小的林、农事野外用火,由村、乡镇场负责审批,并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二)较大的农事生产性用火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按规定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三)较大的林事生产性用火、祭祀用火由林业局审批,并按规定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村规民约,原则上应经过护林员或村民小组防火协会的同意才能用火。
(二)应选择在没有刮风的天气进行。
(三)用火原则上应有2人以上。
(四)用火前必须清除干净用火区域与林地接壤地段的茅草、灌木等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做好阻断火势蔓延的防护措施,防止用火后火势蔓延至山林。
(五)点火时应从防火隔离带内侧往农事用火区域方向点火,不要在用火区中心位置或者下坡处点火。
(六)点火后,手执扑火工具守护,直至无烟、无火星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重点防火单位以及林(牧)场、各村组应组织督促开设防火隔离带,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分片分组开展野外用火巡查。应做好规范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森林防火的防范能力。加强对智障、精神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易造成森林火灾的重点人群监护管理,防止玩火弄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七条 各村应制订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以村小组或者自然院落为单位成立防火协会,对农事生产、葬坟祭祀等野外用火作出具体规定。各村应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的责任人,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开展定期检查。在责任区的村组干部和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规用火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
第八条 清明、春节祭祖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林业局、重点防火单位以及林(牧)场、各村组等应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一)清明、春节前十天,组织人员在坟墓集中区(含孤坟)周边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坟墓周边杂草。
(二)在入山路口和坟墓前选择安全地段,设立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统一燃放点。
(三)组织人员在入山路口和坟墓值守,做好检查和宣传劝导工作,同时做好失火扑救准备。
第九条 葬坟、上坟祭祖等野外用火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倡以供品、鲜花上坟祭祖;
(二)刮风和晴朗天气谨慎用火;
(三)烟花爆竹、纸钱、香烛,在入山路口或坟墓的统一燃放点燃放,特别是不能在林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用火前必须清除坟墓周边茅草,手持扑火工具守护,并服从乡镇、村组干部或护林员的现场指导。
(五)用火后,必须等纸钱彻底冷却,香烛熄灭才能离开。
第十条 违反上述野外用火规定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引起重大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红网新宁站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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