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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巧用“预处罚”和“真罚款” 刚柔并济促执行

来源:新宁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李畅华 李崀逸 编辑:张宇昕 2023-11-27 16: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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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能动司法展现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近日,县人民法院通过对一家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医院发出“预罚款通知书”,顺利追回被支取的438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梁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妨碍了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梁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在周某申请执行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梁某系新宁县某医院的在职职工,法院冻结了梁某在该医院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要求发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医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梁某还存在多起执行案件,法院每年定期提取其被冻结的收入发放给当事人。2023年5月,执行法官在办理周某恢复执行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梁某名下指定发放工资、奖金的银行账户只有少量余额,这一异常现象立即引起承办人的注意,经调查发现自2022年7月开始该医院的工资发放账户调整到另一家银行,梁某在重新申报工资卡号时未向医院财务科说明情况,事后医院也未将梁某账号变更情况向法院报告,导致梁某支取43800元工资。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向该医院发出责令追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梁某支取的款项追回,但期限届满医院没有追回该款项。执行法官遂向医院发出“预罚款通知书”,督促其全面履行协助义务。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该医院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追回了被支取的43800元执行款,同时也向法院送来了检讨书,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迫于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梁某主动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考虑到梁某以上情节,法院作出上述罚款决定以示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该被执行人或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

“预处罚”是执行威慑措施的一种形式,既是对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有力警示,也是新宁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和能动司法理念的执行新模式。对梁某采取的罚款措施,是对其不积极履行、不配合执行行为的严厉打击。这两项措施刚柔并济、惩教结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新宁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李畅华 李崀逸

编辑:张宇昕

本文链接:http://www.langshan.gov.cn/content/646755/61/1329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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