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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来源:新宁新闻网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新宁融媒 2022-09-07 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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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全县常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春节、元宵、清明、中元节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高温干旱等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和草原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植物研究所、公墓区及涉爆企业周边2公里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烧荒炼山、烧田土埂、烧木炭、烧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等;

(四)严禁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五)严禁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落实好防火措施的前提下进行。

五、违反本禁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禁令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本禁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八、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县森林火警电话:4822119。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来源:新宁新闻网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新宁融媒

本文链接:http://www.langshan.gov.cn/content/2022/09/07/11801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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