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新政通字第68号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我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三无”船舶及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无”船舶的整治
(一)上岸登记时间(8月 5日至8月12 日)。所有“三无”船舶一律离水上岸,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各乡镇统一核实后于8月12日下午5点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三无”船舶处置(8月13日至8月31日)。对于8月12日下午5点经乡镇登记造册且船主在8月20日前主动退出的“三无”船舶,由乡镇统一拆解处置,并按标准予以奖励,拆解处置后的材质归船主所有。8月20日后不愿上缴,又没有离水上岸且没有标识的船舶,坚决依法予以强行拆解,一律不予奖励。确定用于生产生活和其他非渔业生产等方面的船舶,由相关部门和乡镇依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统一进行标识登记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此次整治后,不得再出现“三无”船舶,不再给予奖励,并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坚决依法取缔。
(三)奖励标准。凡向乡镇登记造册且8月20日前主动退出并上交乡镇人民政府拆解、销毁处置的“三无”船舶的船主享受奖励政策。符合本次奖励范围的处置船舶按照其长度和材质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长度8米以下的金属性船舶,按1000元/艘的标准奖励;长度8米以下的木质和复合材料及其他材质船舶,按600元/艘的标准奖励。
2.长度8米至12米的金属性船舶,按1500元/艘的标准奖励;长度8米至12米的木质和复合材料及其他材质船舶,按1200元/艘的标准奖励。
3.长度12米以上的金属性船舶,按2600元/艘的标准奖励;长度12米以上的木质和复合材料及其他材质船舶,按2200元/艘的标准奖励。
4.竹排上岸拆解按200元/艘的标准奖励。
二、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8月17日起全面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一)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或行政处罚;对使用 “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等非法捕捞作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渔船、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打击运输、销售、餐饮等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三、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的,对举报者每次给予100-300元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4928998(县涉水综合执法大队)。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来源:红网新宁站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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