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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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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57号
XNDR-2013-01009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相关单位:
《新宁县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7日
 
 
新宁县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项目管理
  行  办  法
 
为切实抓好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根据省、市关于衡邵干旱走廊综合治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实行民主管理。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省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建设管理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
第二条  项目总体规划。项目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编制,经省发改委国家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通过,邵阳市发改委核准执行。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水源工程、灌溉工程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一是由村委会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选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负责汇总,报县发改局核准,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二是县发改局和县水利局按照总体规划,对乡镇上报年度建设项目认真审核。三是乡镇组织编制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简要实用,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程量、概算表、项目规划布置图、施工图和施工注意事项。四是由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将项目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上报省、市,经省、市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县发改局根据省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到乡镇、村。由乡(镇)、村组织实施,县发改局、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主选举项目理事会。村项目理事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理事会。在选举产生项目理事会成员过程中必须坚持直选、票选、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的原则,确保项目理事会成员公信度。理事会下设工程、财务和监督小组,确定财会人员建立备查账。理事会在村委会领导下,受村民委托独立进行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建管分开,建立协调、制衡制度。乡镇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勘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服务,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监管以及实施后的工程验收等工作。村委会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用地、矛盾调处、审查财务、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施工、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管理财务和报账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方式。对村民能够自建的项目(10万元以下)投标,由县水利局或乡镇水利站负责落实技术人员指导服务,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当地劳务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村民劳务报酬经村级公示,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对工程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由理事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发包,组织村民自建;对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施工的项目,村作为招标人,对跨村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项目招标采取邀请县内有相关类似工作经历、以往工程质量好的施工队伍进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审核和公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张榜公布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村委会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并责成理事会将项目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到乡镇财政所报账。招标项目公示招标公告、中标人名单,并签订中标合同。采购材料在村公示栏张贴半年以上。
第九条 工程计划变更。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需履行村民民主决策程序,经县发改局审核,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行村自验、乡镇初验、县终验、市抽验的竣工验收制度。具体由村支两委组织部分受益群众代表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乡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乡镇报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管护。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工程的后续管理维修费用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由村民自筹解决,按照受益大小进行分摊,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乡镇和村要搞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并报县发改局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公示制和报账制。理事会是项目资金的报账人,项目资金明细支出在村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理事会填写决算表并附真实、有效凭据,经村委会审核、乡镇审定后,由村理事会、村委会向县发改局报账,县发改局在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户核算该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县财政根据工程拨付工程款到会计核算中心专户。县发改局对各建设项目报账后,通过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款项付到各村帐户。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实施方案的编制、技术服务等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列支,由村理事会一并公示、报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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