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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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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
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20号
XNDR-2013-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新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2〕66号)、《新宁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2〕67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牵头,按年度具体布置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村(社区)协保员应按照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布置,负责组织实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在每年的3到6月份到指定地点通过现场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残疾、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当地村(居)委会证明,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员上门进行认证。
(二)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按照国家规定向其邮寄认证通知书,由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认证通知书到居住地乡镇社保机构或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
第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并及时登记。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员调查处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经办人员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员应在认证材料上签字,并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八条  认证工作结束后,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疑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没有进行资格认证或没有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统计,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中做待遇停发,待落实生存状况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停发或补、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第十三条  实行待遇领取死亡人员死亡报告制度,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报告给村(社区)协保员,村(社区)协保员在三日内报告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进行专项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上月待遇领取死亡人员以表格形式签字盖章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第十四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对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对存疑人员可以采取突击抽查方法。各乡镇、行政村(社区)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对不配合、阻挠抽查工作开展的,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暂停存疑人员的待遇发放,待查实后再按规定停发或补、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判刑后,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冒领养老金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应追回冒领金额和利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罚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乡镇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责任制。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经办人员要包乡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站经办人员要包行政村(社区),确保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凡乡镇认证工作不力,导致上报的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信息不准的,按每漏报1人100元的标准扣除乡镇相关工作经费,并责令追缴基金损失;凡村(社区)协保员工作不力,有漏报行为的,按每漏报1人按50元的标准扣除村(社区)相关工作经费。发现弄虚作假,要严肃处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举报奖励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格认证实行免费服务,在资格认证(包括照像、复印、信息采集等)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在资格认证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追回已收款项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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