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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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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17号
XNDR-2013-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13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34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8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60元/人。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基金综合运行效益,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院补偿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000元/次,报销比例55%。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700元/次,报销比例55%;市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500元/次,报销比例6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次,报销比例75%。
4、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基药全报销”制度,即:统一不设起付线,对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100%报销,其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
5、省外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住院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45%。
6、政策范围内的外伤住院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50%,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0%,年度累计补助不得超过5000元。无责任方烧伤、烫伤、动物叮咬所致中毒参照普通住院标准补偿。
7、邵阳市内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补偿标准与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等同。邵阳市三区、省内市外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省外标准补偿。省内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报销。
8、继续实行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住院基本医疗全免费,进一步落实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包干费用免费政策(见附件1)。
9、扩大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和救助范围,提高补偿和救助标准(见附件2)。
二、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普通门诊补偿,实行“基药全报销”制度,不设起付线,对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全报销,其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参合农民每日普通门诊补偿费用最高不超过40元,每月补偿不得超过10次。
2、家庭门诊补偿。按人均40元的标准设立家庭门诊账户。家庭门诊账户资金可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实进行补偿,户内通用。家庭门诊账户金额年度内未用完的,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3、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规范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范围和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其他规定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复退军人及婚迁入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缴纳当年人平筹资总额费用,可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
2、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补偿的,参合农民应向县农合办申报审批,未经审批自行拿资料回县农合办报销的,报销比例统一下降10个百分点。
3、新农合补偿项目范围统一参照《湖南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试行)》执行。
4、参合农民在县内任一定点机构结算门诊补偿时,首先使用家庭门诊账户资金结算,家庭门诊账户资金用完后,再享受新农合统筹补偿。
5、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得同时享受新农合补偿。
6年度内参合农民享受住院补偿和门诊补偿累计不得超过12万元。
四、工作要求
1、严格落实省、市规定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继续实行“限额付费”制度,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补偿费用、次均费用、可报费用比、药品费用比等指标实行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标准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确保新农合住院平均补偿率达到65%,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达到75%以上。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次未作调整的原有关补偿政策继续有效。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新宁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包干费用免费范围及补偿标准
2、新宁县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和救助标准
3、新宁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
 
 
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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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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