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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 通 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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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
    
新政办发〔2013〕4号
XNDR-2013-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国有林场: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林区管理秩序,广泛深入的开展“壮美崀山·绿色新宁”行动,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增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旅游立县”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现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一)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采伐、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纳入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者必须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洞新高速沿线,G207新宁段,S218、S220线新宁段,县道金马线、江黄线,金岭山脉、夫夷江和新寨河两岸、摩诃岭公园、县城及乡镇机关所在地视野范围内及划定的其他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强度和方式进行采伐。
(二)从严控制采伐计划,实行阳光操作。林农提出采伐申请,经乡镇初审同意送交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根据“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及各乡镇可伐资源的状况审核,将采伐计划下达到各乡镇。继续实行主伐指标进村入户工程,阳光操作。各乡镇在接到县林业局下达的采伐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采伐申请,以正式文件将采伐计划分配到村,各村在20个工作日内将采伐计划分配到农户,确保采伐计划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对每个林木采伐区的林木采伐要明确2名林业工作人员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自始至终实施监管,要采取异人异伐区的方式多次检查,伐区验收由乡镇林业站实施,伐区验收报告存档备查,在监管中发现乱砍滥伐行为的应及时查处,违法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交。县林业局对各乡镇的林木采伐监管情况采取平常检查和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采伐、移植古树名木。各乡镇要对现有的珍贵、稀有、古老、特大、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以及胸径30厘米以上的树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明确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保护。县林业局建立档案,严禁任何形式的人为破坏。
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一)坚持凭证运输木材制度。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林业局或其委托单位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需经过木材检查站的一律凭出县木材运输证,县内跨乡镇或乡镇内运输木材且未经过木材检查站的凭县内木材运输证。运输证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承运车辆的车号、运输日期与运输证不相符的一律按无证运输处理。
(二)坚持运输申报制度。为掌握木材流通情况,各乡镇每天上午10点前要将辖区内所有木材装运情况向县林业局申报,并于当天下午5点前向县林业局报告当日办理木材运输证情况。伐区木材需从采伐地点装运到集材地点,可凭乡镇林业站证明装运,装运到木材加工厂的必须凭木材运输证。县林业局对各乡镇木材检验、装运、办证情况进行检查。
(三)坚持木材运输检尺、审核、办证制度。各乡镇办理县内木材运输手续,实行检验、审核、办证 “三分离”原则。木材装运必须有二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木材检验,据实记载检尺码单,检尺人员在检尺码单上签字,林业站长在检尺码单上签具同意办证的审核意见,办证人员方可办理县内运输证。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县林业局办理。各乡镇及县林业局不得为非法木竹加工经营单位或个人办理木材运输证,不得为加工单位或个人办理木材原条运输证。
(四)严格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过境的木材根据运输证记载的内容逐一核对并进行查验登记。县林业局整合林业公安、林政、木检站执法力量,采取灵活机动的办法进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加强道路巡查,加大对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木材加工厂管理
各乡镇对辖区内有证加工厂要逐一进行登记,实行派驻林政监管员制度,在各加工厂醒目地点挂牌公示,公布林政监管员的姓名、监管内容、监管职责。林政监管员要督促各加工厂据实建立收购、销售台帐,对加工厂的原材料收购、加工、外运、销售和库存情况实行全程监管。
(一)各乡镇每年开展二次加工厂集中清理,对各加工厂收购的无证木材进行查处。
(二)全县不新增木材加工厂,各乡镇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坚决取缔无证木材加工厂。
(三)县林业局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对各乡镇的加工厂进行清查考核,配合乡镇管理好木材加工厂,坚决取缔无证木材加工厂。
四、依法加强林地保护
(一)勘查、开采矿藏(包括采石、取土、采砂等)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建房等各项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交纳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有关单位准备或者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凡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知林业局提前介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国土使用、采矿、农村建房许可、国土垦复等业务时,凡涉及到林地征占用,一律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审核意见方可审批;县开发办、发改局等单位在规划有关项目时,凡涉及到林地的,一律要有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方可批准实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未批先占、未批就建、少批多占、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严禁开垦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行为,杜绝林地的非法流失。加大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林地案件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林政执法管理
(一)严格办案纪律,依法行政。各乡镇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等单位在受委托行政处罚权限内受理和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程序合法,步骤到位。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有二人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参加,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立案登记、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或检尺码单、登记保存、处罚意见、告知通知、处罚决定、实物收据、送达回证、执行兑现等步骤到位,各步骤法律文书要素齐全。
(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受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案件,由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委托权限的林业行政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将案卷及处罚意见书报县林业局审查,经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县林业局行政公章。
(四)坚持案件移送制度。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各乡镇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县林业局报告,县林业局核实后以书面材料向森林公安局移送并做好移送登记。严禁以罚代刑。
六、多措并举,筑牢林政管理工作合力
(一)实行资源林政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乡镇长为各乡镇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各行政村的第一责任人,林业站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村、林业站一定要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资源林政管理网络,整合乡镇、村、组及主管部门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防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实行资源林政管理奖惩制度。县督查室会同县林业局每年对乡镇的资源林政管理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乡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森林资源管理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目标任务完成得较差的乡镇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分批对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村级护林员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的监管作用,及时制止责任区内野外用火,发现火警,立即报告;发现和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加强森林病虫害测报,发现病虫害及时上报。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以罚代刑等等,导致森林资源破坏及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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