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新宁县2011年水稻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0〕70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2011年水稻保险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新宁县2011年水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宁县2011年水稻政策性保险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切实增强我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在认真总结上年全县水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家、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以水稻保险为重点,引导推广其它农业险种,加快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县农业及农村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部门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县水稻保险双季总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
三、保险内容
1.保险标的: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的早、中、晚稻。
2.保险期限:自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水稻开始收割时止。
3.保险责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冰灾、旱灾和病虫害对保险水稻直接造成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水稻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280元。保险费率:6%。
5.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1)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180元
拨节期——抽穗期 240元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280元
(2)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平均直接物化成本,则按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平均直接物化成本,则按平均直接物化成本价格计算赔偿。
6.保费补贴标准及个人负担办法。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即每亩每季交保费4.2元(暂按上年度规定的政策执行,如有新规定,则作相应调整)。
四、承保单位
水稻政策性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支公司承保。
五、投保时间
各乡镇水稻保险工作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
六、投保方式
以村、组、场、合作社、专业户为单位均可投保,各乡镇、场根据农户投保面积逐户收取保费(农户负担部分)、填写水稻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县人保财险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及花名册后,以村、场为单位签发保险单,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七、理赔程序
已参保的村、组、场、合作社、专业户、农户若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向村协保员和乡镇农技站报告,农技站则应即时向县人民政府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保财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迅速派员会同县农业局人员赶赴受灾现场,查勘灾情,确定赔偿金额。索赔手续由村协保员和乡镇农技站协作办理。县人保财险公司应及时将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以使受灾户早日恢复生产。理赔服务电话:95518。
八、职责与要求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明确政策规定。各乡镇要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做好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自觉参与,把保单落实到村、到户、到丘块。坚持农业保险谁投保谁受益、不投保就不受益的原则。
二是根据种粮农户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投保、理赔工作。据调查,目前我县种粮农户投保有三种模式:一种为分散农户自愿投保,由村组收取农户保费,出现灾害核实到农户、支付到农户;二种为承包他人稻田种植,由村组核实田亩丘块,出现灾害并经过核实后,理赔款只能打到承租人帐户;三种是分散农户联合管理,为了达到上级要求的参保面,重点由村组发动核实其推举的管理人联合投保,理赔款支付到管理人帐户由其再进行分配。
三是乡镇联络员、村协保员要切实发挥作用,确保投保比例、查勘理赔工作落实。每个乡镇确定一名联络员,由各乡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负责,县人保财险公司拿出该乡镇农户实收保费总额的1%作为乡镇联络员的工作经费。每个村确定一名协保员,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县人保财险公司按各村收取保费总额的5%作为协保员工作经费。年底由县农保办根据各乡镇、村实收保费情况兑付工作经费。
主题词:农业 水稻保险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1日印发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