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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8个制度的通知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2011-02-24 16: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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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办发〔2010〕36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等8个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各单位:

  《新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新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新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制度》、《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新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新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新宁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新宁县行政赔偿报备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新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把学习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年度有安排,学习有计划,年终有总结,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法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少于四次,学习的范围和重点是: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研讨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需要列席的科、局领导干部。

  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县政府办应安排专人记录,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

  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及年度安排由县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乡镇、本单位学法制度。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为规范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新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该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法律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六、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

  工 作 制 度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新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县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规定每偶数年的第三季度清理一次。

  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

  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五、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

  二、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团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团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四、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团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法律顾问团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专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具有所从事的法制、律师、审判、法学教学等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思想正派,作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顾问团的法律顾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团根据情况从政府部门的法规科,以及律师、法官、从事法学教学的人员中选聘。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八、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由法律顾问团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新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

  论证阶段,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

  论证工作。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和决策方案说明(含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决策成本效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前款(二)、(三)、(四)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内。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县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违法的意见和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十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应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十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十三、各乡镇、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新宁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行政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四、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五、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六、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七、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八、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制定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六份;

  (五)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下列内容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十、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对程序不规范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十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处理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冲突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十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制度,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以及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罚款达到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下列情形数额之一的: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性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性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各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改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按本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或者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不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把此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县政府对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打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出的建议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将案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宁县行政赔偿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赔偿案件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备。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督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县监察局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县监察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9日印发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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