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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2011-02-24 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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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函〔2010〕145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儿童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

  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是严重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急性传染病。2000年10月29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我国已成为无脊灰国家,我市从1992年至今已连续17年维持无脊灰状态。但目前全球部分国家,特别是一些与我国接壤的国家一直都有脊灰流行,一些过去处于无脊灰状态的国家又出现脊灰野病毒输入并引起暴发流行。因此,保持无脊灰状态,直到全球实现消灭脊灰目标仍是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根据市政办明电〔2010〕117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我县无脊灰阶段性成果,防止脊灰野病毒输入我县并引起传播,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全县所有0-3岁儿童,即2007年1月1日至现场接种期间出生的儿童(包括新生儿),无论以往免疫接种史如何,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一律免费接种两剂次脊灰疫苗,对发现的零剂次免疫儿童按免疫程序补足三剂次。除接种禁忌症外,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应种儿童提供免疫服务。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要求达到95%以上。接种时间:第一轮2010年12月5日至12月6日;第二轮2011年1月5日至1月6日。

  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协调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兰平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贾艳宁、县卫生局局长钟选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周顺才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蔡海峰、县财政局副局长舒中喜、县教育局副局长朱美军、县食品药品督管理局副局长戴晓青、县疾控中心主任田祖建、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龙绪练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蔡海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要成立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采购、分发疫苗和接种器材,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接种,开展接种质量监督和评价,监测、处理接种不良反应,做好与各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经费,确保强化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3、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托幼机构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的宣传教育,做好托幼机构内适龄儿童的摸底、登记,发放、回收、保存“告家长通知书”,安排接种所需场所,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完成托幼机构适龄儿童的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

  4、药监部门负责脊灰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5、宣传部门负责全县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媒体宣传。

  6、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督导检查。

  7、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城乡散居儿童脊灰疫苗强化免疫的宣传、发放接种告知书、摸底调查及组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维持无脊灰状态是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表现。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在人员、经费、物质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确保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经费,全面实行免费接种。此次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所需疫苗由省级免费提供,接种补助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工作所需的冷链运转、人员培训、宣传发动、摸底调查、督导评估等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严禁在强化免疫工作中对受种儿童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接种流程,确保接种合法安全有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疫苗储运和接种,确保接种合法、安全、有效。各乡镇要根据县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对参加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依法、规范接种。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县、乡两级均应对强化免疫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包括前期准备(摸底登记、组织动员)、现场实施、接种率评估等各阶段。县疾控中心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业务人员负责对各乡镇督导,保证每个乡镇至少有一名县级人员驻点督导。另外,县人民政府还将成立巡回督导组,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的督导,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强化免疫工作质量,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后如仍需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无特殊情况将继续参照此通知要求执行,不另行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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