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县委统一安排,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12类黑恶势力。广大群众发现以下相关情况可直接向县“扫黑办”和公安机关举报: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工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各类黑恶势力“保护伞”。
对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依法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② 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依法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举报电话:110、4828124(县公安局)、4920389(县扫黑办)
电子邮箱:xinningshb@163.com
新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2月28日
来源:中国崀山网
作者:新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