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新政通字第22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精致精美的旅游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日常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户和个人应当自备生活垃圾容器,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点。不按规定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100元罚款。
二、临街单位和经营门店要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维护正常市容秩序的,每次罚款50元;对损毁市政公共设施的,照价赔偿,并处罚款;对损毁绿化树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三、个人应当行为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罚款10元;
(三)随地便溺的,每次罚款20元;
(四)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乱贴乱画、乱牵乱挂的,每处(次)罚款50元;
(五)行人不走斑马线、踩踏绿化带的,每人(次)罚款10元;
(六)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每台(次)罚款50元。
四、广大市民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对拒绝接受处罚及以辱骂、围攻、殴打等手段阻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30日内以教育告诫为主,2017年12月1日起严格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新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中国崀山网
作者:新宁县人民政府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