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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引来连带债务 法官做工作促调解

来源:中国崀山网 作者:李崇华 编辑:redcloud 2015-07-24 16: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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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李崇华) 7月22日,新宁县法院回龙寺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新宁某投资公司诉被告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官做工作,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2014年5月,徐某欲向原告新宁某投资公司借款3万元用于做生意的本钱,由于徐某的妻子与被告贺某是一个地方的,双方关系比较好,所以贺某就给徐某提供借钱渠道,贺某找到原告公司的股东肖某,告诉肖某徐某想借钱做生意,肖某提出向原告公司借钱需提供担保,问贺某是否愿意作为徐某的保证人。鉴于双方关系比较好,贺某为徐某提供担保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愿意就徐某向原告所借的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6日,并约定了高额的利息。然而,约定借款到期后,徐某本人不见踪影,原告只好向被告贺某主张连带责任,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拖延,原告只得起诉到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贺某身份证和户籍上的名字与保证合同上的名字不一致,但结合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就是被告本人。被告贺某为人比较仗义,在当地比较讲信用,大家对他也很信任。贺某自身患有疾病,其孙女最近也查出患有重病,目前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考虑到贺某的为人,以及与原告股东肖某的关系,双方有调解的基础,法官决定尽量做双方的工作,以妥善处理此案,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通过此案,我们发现,担保是一把“双刃剑”,对债权人来说,担保可以降低风险,提高追偿的能力,而对保证人来说,则增加了自身的经济风险,所以替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要对债务人非常熟悉,极其信任才行,否则就会让自身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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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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