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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区内村民房屋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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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区内村民房屋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54号
XNDR-2013-01011
 
 
万塘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区内村民房屋搬迁实施办法》,经2013年5月17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2日
 
 
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区内村民房屋搬迁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环评[2009]43号)文件的要求,参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规定,并结合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距离内搬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搬迁范围
根据《关于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09]43号)文件,填埋场场界以外500米设为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为本次搬迁范围。
第二条 搬迁主体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搬迁业主,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国土局委托从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技术)工作,万塘乡人民政府为搬迁补偿安置协调工作责任主体。
第三条 搬迁安置方式
    本次搬迁安置方式采取“分散迁建安置”。
第四条 搬迁原则
统一组织、依法签约、限期搬迁、逐步实施,修建新房必须拆除旧房,不搬迁不补偿。
第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依据
    参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搬迁期限
    根据该项目的特殊性,在2016年12月31日前必须搬迁完毕。
第七条 验证评估
(一)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收部门办理搬迁登记手续。房屋搬迁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确认的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签订了《房屋搬迁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
(二)房屋结构等级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设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核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得知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评估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评(搬迁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一)。
第八条 搬迁安置办法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被搬迁人自行寻找宅基地安置,每一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由国土部门统一安排建房指标,被搬迁人在12个月内自行建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不再支付过渡费。被搬迁人自行找不到宅基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搬迁人在该村范围内协调集中选择一块土地,按安置地地类(使用耕地每户128㎡、使用其他土地每户150㎡)统一规划。集中选址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以地换地,超过或不足互换面积部分参照征地拆迁价格标准互补差价;自行寻找安置地的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参照征地拆迁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二)在该次搬迁安置中,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搬迁户中已分户或达到法律分户条件(未参与本村责任制承包的挂靠户、寄搭户不在此例)、确因住房紧张需另行建房的,待符合集中选址的搬迁户安置后,由建房屋户主写出申请,经审批合格者,可在集中选址剩余建设用地中购买一处宅基地建房。每一搬迁户最多只能购买一处宅基地,相关报建审批费用、建设用地成本费用等由建房户自理。其他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寻找宅基地按正常程序审批建房。
第九条 搬迁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等级见附表一,房屋补偿见附表二,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见附表四,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见附表六;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见附表三。
被搬迁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拆除,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用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条 采取“分散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搬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搬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搬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
(三)被搬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且同时被全部搬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实行分散迁建安置,另外几处只支付房屋补偿费;
(四)被搬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搬迁,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只支付搬迁房屋补偿费,不予迁建安置。
第十一条 搬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拟搬迁房屋公告发布后装修、改建、扩建的;
(四)搬迁未到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酌情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搬迁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在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搬迁工作。
第十三条 搬家费、过渡费标准
搬迁房屋搬家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见附表五),最多只计付二次搬家费。
搬迁房屋过渡费,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见附表五),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奖罚措施
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验收合格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被搬迁人必须按签订《房屋搬迁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旧房。不按约定拆除旧房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
搬迁房屋补偿费,在签订《房屋搬迁与补偿安置协议》后凭本人建房申请支付房屋补偿费的50%,修好第一层安置房后支付房屋补偿费的20%,搬迁房屋拆迁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
第十六条 附则
(一)由搬迁人协调集中选择一块土地安置的选址方法,按先签协议和先写建房申请、先选址的原则执行,在同一天申请建房的,采取抽签(先签协议的先抽签)的方式确定宅基地位置。
(二)本实施办法只适用于本次新宁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卫生防护区内村民房屋搬迁。
 
 
 
 
 
 
 
 
 
 
 
 
 
 
附表一
搬迁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房屋 类别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屋面隔热层0.5米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纯木结构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土木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偏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
杂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下。
说明: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2、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
3、各类房屋都应具备木制门窗,超出标准按附表四补偿。
附表二
搬迁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房屋类别
分散自建安置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奖励
(元/㎡)
钢混
770
200
砖混
一级
600
200
二级
560
200
三级
520
200
砖木
一级
470
200
纯木
450
200
二级
420
200
三级
400
200
土木(正房)
360
200
偏屋
300
 
杂屋
220
 
说明
实行分散自建安置方式的,其安置地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补助按其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390/㎡给予补偿(包括土地、基础、水、电、道路等费用)。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并按期搬迁奖200/㎡。
 
 
 
附表三
 
     分散迁建安置土地、水、电、路、超深
基础等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元/㎡)
   
宅基地调换补偿
6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水、电源
60
同上
道路
35
同上
超深基础
140
同上
场地平整
60
同上
报建报批
35
同上
 
 
说明:1、按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补偿。
2、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人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3、超深基础的补偿包括地基到正负零及串梁。
 
 
 
 
 
 
 
 
 
 
附表四
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单位
补偿单价(元)
    
1
保坎(方整石)
m3
22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3
保坎(砖)
m3
2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4
复合地板
120
 
5
木地板
120
 
6
大地板砖
m2
80
 
300X300以上..
7
小地板砖
m2
50
300X300㎜以下(含300X300㎜)
8
面砖
m2
50
 
9
水磨石
m2
50
 
10
马赛克
m2
50
 
11
24眠墙
70
 
12
24斗墙
50
 
13
18
40
 
14
土砖墙
30
 
15
水泥坪
m3
300
 
16
砖石水渠
m3
120
 
17
水池
m3
150
 
18
水井(¢1.8米以上)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 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9
水井(¢1.8米以下)
2500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20
水管(水井)
m
2.5
 
21
电线(水井)
m
2.5
 
22
固定灶台
120
 
23
无油烟灶
800
 
24
简易防盗门
120
 
25
高档防盗门
800
 
26
普通防盗网
80
 
27
不锈钢防盗网
130
 
28
空调移机(立)
200
分体机
29
空调移机(挂)
150
分体机
30
热水器移装
150
 
31
墙体内木衣柜
100
 
32
水泥电杆(8m以上)
800
含配件
33
水泥电杆(8m以下)
400
含配件
34
水泥电杆(5m以上)
200
含配件
35
铝合金卷闸门
100
 
36
铝合金门窗
120
 
37
沼气池
m3
300
 
38
宽带网移装
200
 
39
有线电视
200
 
40
电话
100
 
41
木扶手
m
160
 
42
不锈钢扶手
m
120
 
43
铁扶手
m
80
 
44
浴缸
300
 
45
座便器
150
 
46
陶瓷洗脸盆
100
 
47
吊灯
70
普通型(三盏)
48
吊灯
100
三盏以上
50
硫璃瓦
120
造型加200
51
大包门
600
门及框均包
52
小包门
500
 
53
大包窗
200
窗及框均包
54
小包窗
150
 
55
普通吊顶
50
 
56
吊顶造型
150
含龙骨架及油漆
57
铝塑板吊顶
100
 
58
扣板及简易吊顶
40
 
59
组合柜
12015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0
大灶
100
 
61
热水灶
800
 
62
不锈钢防盗窗
100
 
63
厨房墙柜
80
 
64
不锈钢水塔
300
 
65
塑钢门
30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6
水泥涵管(300
50
 
67
水泥涵管(400
60
 
68
水泥涵管(500
70
 
69
水泥涵管(600
80
 
70
陶瓷葫芦
8
 
71
水泥四方花板
8
 
72
红薯窖
40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附表五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搬家费
8.5/㎡次
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费
3.5/㎡月
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六
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无棺木只迁骸骨
1280
1、已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由用地方处理,不再补偿;由用地方迁移的,不予补偿。2、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土筑坟
2550/
砖坟、石坟
4250/
埋电杆
260/
拉线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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