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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宁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1-24 15: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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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市管单位:

  《新宁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新宁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有效遏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邵阳市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用地主要包括非法占地、少批多占、少批多建、未批先建、非法转让、非法买卖、以租代征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主要包括未取得“三证一书”,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不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举报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各相关单位必须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和用地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一)不执行住建、规划、国土等法律法规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监管工作领导不力的;

  (二)制止、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行政区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对上级交办或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六)拒不配合,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凡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结案。未接受行政处罚期间,对违法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停职、按相关程序进行停薪,接受行政处罚并结案后,按期解除“两停”;“两停”一个月后不接受处理的,一律先免职,然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县内媒体曝光。

  第六条 住建、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用地和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变更和调整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容积率指标的;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擅自予以核准通过或发放房产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予以补偿的;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的;

  (六)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应依法依规拆除或没收处理,

  没有依法依规拆除或没收处理,擅自罚款的;

  (七)对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督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未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九)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推诿扯皮、索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一)未取得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对本单位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七)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九)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地、建设负有监督责任,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报告。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制止不力的或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村(居)委会负责人是党员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条 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怂恿、支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或作为当事人未尽到监管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提请有关机关罢免其党代表、人大代表资格和取消其政协委员资格。

  第十条 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环保、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等企事业单位为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确认并已通告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所在的经营户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和对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的,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先停职再整改,整改到位后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阻碍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或拆除违法建设和制止违法用地遭遇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不及时出警进行处置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不依法进行处理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相关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主管部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及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处分,由县纪委、县人社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处分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责任追究形式参照《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外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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