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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 意 见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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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
    
新政发〔2013〕9号
XNDR-2013-00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为充分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税费征收秩序,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健全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实行“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定员定额;新增财源奖励,矿山开采分成;鼓励税收代征,协税护税有奖;确保收支平衡,体制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此体制适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二、乡镇收入
(一)县财政每年按照预算定员定额方案安排的拨款(补助)。
(二)县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1、体制补助收入:
(1)烟叶税分成收入;
(2)新增财源建设奖励收入;
(3)矿山开采分成收入;
(4)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和超收分成收入;
(5)协税护税奖励收入。
2、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3、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4、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四)小城镇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和开发利润。
(五)国有资产经营与处置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乡镇支出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人民团体、财政所、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安监环保规划建设服务站按标准核定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包括文体卫站人员经费支出及其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包括抚恤费、农村社会救济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其他民政——拥军优属慰问费、金石镇、回龙镇社区经费、其他建制镇居委会经费。
(四)农林水事务支出。主要是指农林水事务管理机构按标准核定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村管理费及其他各项涉农、惠农补贴和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
(五)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市建设及维护支出、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包括支持乡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
(七)其他支出。教育支出和医疗卫生支出暂不下放到乡镇,由县直主管局管理,纳入部门预算。
四、管理机制
(一)规范财税收入征管。
为规范收入征管秩序,所有财政收入不分乡级和县本级,由国、地、财三局或其派出机构直接征收,县人民政府不再对乡镇下达收入任务。同时建立健全乡镇财源建设考核机制、矿山开采分成机制、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机制、协税护税考核机制,并将其纳入县对乡镇文明绩效目标管理考核。
1、财源建设考核机制
财源建设项目按照“谁引进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乡镇和县本级之间划分项目归属,仅对乡镇实现税收达10万元的单个新增财源项目(不含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烟叶税项目)进行体制分成,鼓励乡镇发展培植可持续的大型骨干财源项目,具体的分成办法为“乡镇申报,税务确认,财政考核,比例分成,确保增长,减收不分”。新增单个财源项目实现的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当年实现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70%连续分成三年。为确保财源项目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新增财源项目实现的税收少于上年的,从第二年起该项目不再参与财源建设体制分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国税局、地税局协助财政局实施。
2、矿山开采分成机制
为鼓励乡镇发展绿色矿业经济,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妥善处理矿区各项矛盾,从2013年起,乡镇按一定的范围和比例分享所辖的、合法的矿山贡献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其新增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县级财政所得的3%计提安排矛盾调处及矿山整治工作经费,“一次性计提,分年度安排”,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安排40%、30%、20%、10%;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70%安排“乡镇矿产资源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山而引起的地质结构、地下水系、农村道路等公共资源或设施的毁损修复。
3、耕地占用税代征机制
为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鼓励县地税局委托乡镇代征耕地占用税。县地税局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乡镇耕地占用税代征任务基数和增长比例。其代征手续费由县地税局商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由县地税局全额负担;超任务部分按50%在下一年度进行分成奖励,该项奖励县财政、地税部门分别负担85%、15%,统一由财政部门结算到各乡镇。税收的核算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归属,严禁在各乡镇、乡镇与县本级之间转移税收,其中金石镇辖区纳入结算的耕地占用税仅限于县城规划区之外。
4、协税护税考核机制
财税收入任务不再下达到乡镇后,乡镇仍负有协税护税的义务和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地、财三局做好本辖区的税收征收工作。每年安排100万元(分担比例为:县政府79%、县地税局15%、国税局6%),用于建立协税护税考核奖励基金,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由国、地、财三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乡镇支出预算。
l、基本支出。县财政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安排,支出标准一年一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定员定额方案计算安排。
2、项目支出。县财政根据县人大通过的预算方案和县政府临时确定的项目,单项下达,专款专用。
3、转移支付。县财政按照因素法或者有关结算文件精神计提、测算、分配补助,直接补助到乡镇。
省、市财政追加给各乡镇的各项补助,县财政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补助到各乡镇,各乡镇应专款专用。
(三)规范消赤减债行为。
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乡镇不得举借债务或非法集资,同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化解历史债务,乡镇债务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县财政仅对乡镇办公楼基建欠款还账进行适当补助。各乡镇申请基建负债还款资金前,必须出具由县审计部门核定的工程决算书,锁定债务余额,制定还款计划,县财政仅对基建欠款本金进行补助,基建欠款利息由各乡镇自行负担。乡镇新建或与事业站合建业务用房,必须经财政部门事前投资评审,确定投资规模,落实资金来源。
五、结算办法
(一)烟叶税。烟叶税实行总额分成,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烟叶生产的发展状况和税收政策,确定对烟叶生产的扶持政策,对其分成比例实行一年一定。
(二)财源建设体制结算分成和协税护税奖励。其结算办法按《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乡镇财源建设及协税护税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74号)执行。
(三)矿山开采分成机制结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用于矛盾调处及矿山整治工作经费(含临聘人员待遇),财政不另行安排矿山整顿专项工作经费。以前年度已出让未到有效期的探矿权、采矿权,因财政已对乡镇安排了相应工作经费,不再计提安排矛盾调处及矿山整治工作经费“乡镇矿产资源补偿基金”纳入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留转以后年度使用。
(四)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和超收分成。年终由县地税局考核乡镇收入完成数,确认代征手续费,交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各乡镇。代征税收超收分成作为县对乡镇体制补助,由财政部门结算确认,在下一财政年度进行安排,并直接支付到各乡镇。
(五)清收农经会、财政周转金县财政按比例返回的收入。农经会债权、财政周转金债权下放到各乡镇,乡镇不能放弃债权,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清收,回收的款项应上缴县财政,按所收款项的90%划归乡镇,并纳入乡镇预决算管理。
(六)小城镇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和开发利润。其结算办法按《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小城镇开发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号)执行。
(七)国有资产经营与处置收入。其结算办法按《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0号)执行。
(八)乡镇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国家、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我县对乡镇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按照省对县的结算办法执行,即“因素法”计算补助,“保存量,调增量”。
某乡镇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某乡镇按因素法计算的补助额+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某乡镇按因素法计算的补助额=某乡镇按“上年年末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月公务费标准之积”分配的补助额+某乡镇行政村数分配的补助额+某乡镇按上年年末农业人口数分配的补助额。
某乡镇按“上年年末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月公务费标准之积”分配的补助额=县财政按“上年年末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月公务费标准之积”分配的补助额×{(该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月公务费标准之积)÷(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月公务费标准之积的和)}×100%。
某乡镇按行政村数分配的补助额=县财政按行政村数分配的补助额×(该乡镇行政村数÷全县行政村总数×100%)。
某乡镇按上年年末农业人口数分配的补助额=县财政按上年年末农业人口数分配的补助额×(该乡镇上年年末农业人口数÷全县上年年末农业人口总数×100%)。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是指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从全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中专项安排的对部分乡镇的项目资金。
六、预(决)算管理
(一)严格预(决)算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本乡镇的部门预算,乡镇所属所有部门和单位全面推行“乡财县管”。坚持“保民生、保运转、保重点,促和谐、促稳定、促发展”的预算编制原则,预算安排要优先保证人员经费和乡镇的基本运转,严禁搞不切乡镇财力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乡镇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同时要认真编制年度决算,确保年度决算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及时。
(二)稳步推进预算公开。为加强社会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各乡镇要按要求公开重大民生专项资金,同时要按要求稳步推进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乡镇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三)严明结算纪律。乡镇的各项预算收入全部解入县金库或县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严格按财经纪律处理。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计提、核算、解缴各项税、费款,并认真建立各乡镇的税费收入台账。各项收入的划解、支出的支取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设支票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及用存折户办理收支业务。非特殊情况,县财政不再预付(借)经费。
(四)及时处理账务。乡镇财政所、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建立税收台账及时、准确地对乡镇财务收支进行账务处理,按时报送财务会计、税收报表,账务日清月结,每月必须进行一次财务会审并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核,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的预算收支情况。县财政局对连续两个月未进行财务会审的乡镇进行约谈,并暂停拨付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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