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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采石场、砖厂税收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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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采石场、砖厂税收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46号
XNDR-2013-0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新宁县采石场、砖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4日

新宁县采石场、砖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采石场、砖厂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石头开采、粘土砖和页岩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当地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财务健全纳税人,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实行查帐征收。
对财务不健全纳税人,适用“以电、能控产,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管理方式的,实行核定征收。
五、鉴于目前我县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税法和财会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我县境内采石场一律实行按炸药用量核定预征税款、砖厂一律实行按耗电量核定预征税款的办法,实行预征,年终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六、根据税务机关以前年度对采石场、砖厂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及纳税评估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每公斤炸药采石量为4立方米,每方石折算质量为1.5吨;粘土砖厂平均度电产砖量50块,页岩砖厂平均度电产砖量26块。
(一)采石场预征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法
1、预征标准:依据纳税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采石量、销售额,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2013年度,每方石计税价核定为40元。
2013年度,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13.16元,其中资源税9.00元、企业(个人)所得税3.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48元、教育费附加0.2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19元。
2013年度,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9.60元。
2013年度,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22.76元。
2、预征环节:按次预征,一律实行在每次炸药申购环节预征税款。
3、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别向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各税的申报缴纳事宜,向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
4、监控措施:纳税人凭公安部门核发的申请报告、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向县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税手续后,到民爆公司领购炸药。
(二)砖厂预征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法
1、预征标准:依据纳税人生产砖坯耗用电量换算出销售量、销售额,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2013年,每块砖计税价核定为0.35元。
粘土砖月销售量=月耗用电量(度)×50
页岩砖月销售量=月耗用电量(度)×26
    月销售额=销售量×0.35
    月预征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企业(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25元/千块砖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⑥水利建设基金=销售额×0.6‰
2、预征环节:按月预征。
3、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4、监控措施: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税务机关,由当地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三)纳税调整:计税价格参照新宁县年初市场均价核定,每半年调整一次。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职能部门失职失责造成税款流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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