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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宁县风雨殿风电场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编辑:redcloud 2014-09-05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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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新宁县风雨殿风电场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新政公字(2013)第7号
XNDR-2012-00007
 
 
 
新宁县风雨殿风电场建设用地项目,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78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宁县风雨殿风电场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2013〕政国土字第278号;批准时间:2013年2月4日。
二、建设项目名称:新宁县风雨殿风电场建设用地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新宁县黄金乡金沙村、大龙村、大岔林场;麻林乡八角村。
四、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新宁县黄金乡金沙村、大龙村、大岔林场;麻林乡八角村。共征收土地面积1.1843公顷。其中林地1.184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执行。
六、青苗补偿费:按湘政函〔2010〕295号文件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新宁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安置标准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执行。
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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