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9〕1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镇房地产开发秩序促进房地产
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二条 新宁县城镇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综合开发,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报批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条 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3、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成片综合开发;
第四条 城镇开发建设必须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小区内配套设施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小区公用设施项目及其定额指标,小区内配套公益设施纳入房地产建设验收范围。
第五条 旧城改造应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居住条件为目标;小区应具备必要的公用设施,并与相邻区域市政公用服务设施形成配套。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方能变更。
第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支付出让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第九条 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预销售的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开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对于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核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足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项目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不得擅自抽回。
第十三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必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预销售广告或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实行招投标的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向买受人明示,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纳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由售房者代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专户储存,定向使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报建和施工许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确保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商品房的销售必须使用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建设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分户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县城总体规划用地控制区内建房,政府积极引导建房对象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严格规范各项规费征缴行为。有关收费,按历年征收实际情况,为防止收费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制定统一征收标准,实行刚性收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宽松环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公平税负,足额征缴,确保税收不流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牵头,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环保、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宁县房地产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协调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房产局,由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规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二○○九年三月
新宁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规费执收标准一览表
单 位
|
审批事项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物价标准
|
执收标准(按项目投资规模)
|
备 注
|
||||
5000万
以下
|
5000万—1亿
|
1亿—2亿
|
2亿—3亿
|
3亿以上
|
||||||
环保局
|
环评立项
|
环保影响评价费
|
服务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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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宁县环保局没有资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故该费用由开发商找有资质的单位自行协商
|
颁发建筑
企业临时
排污许可证
|
建筑噪声
排污费
|
专项基金
|
5‰(工程
造价)
|
2.5‰
|
2‰
|
1.8‰
|
1.5‰
|
1‰
|
本费用由施工企业交纳
|
|
水利局
|
水土保持审批
|
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费
|
服务性
|
|
|
|
|
|
|
新宁县水利局没有资质编制投资5000万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故该费用由开发商找有资质的单位自行协商
|
|
水土流失
补偿费
|
行政性
|
1.5元/m2
|
1元/m2
|
0.8元m2
|
0.6元m2
|
0.5元m2
|
0.3元m2
|
按土地总面积计算
|
|
发改局
|
计划立项
|
可行性报
告编制费
|
服务性
|
|
|
|
|
|
|
该费用由有资质的单位收取,故由开发商自行协商
|
规划局
|
规划许可
|
规划设计费
|
服务性
|
|
|
|
|
|
|
规划设计单位由开发商自行选择,故费用自行协商,规划审批不收费
|
单
位
|
审批
事项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物价标准
|
执收标准(按项目投资规模)
|
备 注
|
||||
5000万
以下
|
5000万—1亿
|
1亿—2亿
|
2亿—3亿
|
3亿以上
|
||||||
建
管
站
|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劳保基金
|
专项
基金
|
工程造价3.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7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40%
|
该基金由开发商交纳,70%-90%返回施工企业
|
建设工程交易费(甲方)
|
服务性
|
按造价的2.3‰收取(甲乙双方按4:6比例交费)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7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40%
|
|
||
安全生产
服务费
|
服务性
|
按造价的
2.5‰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8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7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施工企业交纳
|
||
建设工程
交易服务费(乙方)
|
服务性
|
按造价的2.3‰收取(甲乙双方按4:6比例交费)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8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7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
|
||
安全生产
风险抵押金
|
押金
|
按造价的
1.2%收取
|
10万
|
20万
|
30万
|
40万
|
50万
|
施工企业交纳并按规定退还
|
||
价格调节基金
|
专项
基金
|
按总造价的
5‰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6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4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40%
|
建管站代物价局收取,施工企业交纳
|
||
意外伤害
保险费
|
|
按总造价的
3.5‰收取
|
|
|
|
|
|
该费用是保险公司收取,施工企业交纳
|
单 位
|
审批
事项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物价标准
|
执收标准(按项目投资规模)
|
备 注
|
||||
5000万
以下
|
5000万—1亿
|
1亿—2亿
|
2亿—3亿
|
3亿以上
|
||||||
消防大队
|
消防设
计审核
|
|
|
|
|
|
|
|
|
审批不收费
|
城监局
|
占道
审批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性
|
0.07元/
m2·天
|
0.07元/
m2·天
|
0.06元/
m2·天
|
0.05元/
m2·天
|
0.04元/
m2·天
|
0.03元/
m2·天
|
未占道不收费
|
垃圾处理清扫费
|
服务性
|
2元/m2
|
1.8元/m2
|
1.6元/m2
|
1.4元/m2
|
1.2元/m2
|
1元/m2
|
按建筑面积
|
||
建筑拆建污染保洁费
|
服务性
|
1元/m2
|
0.9元/m2
|
0.8元/m2
|
0.7元/m2
|
0.6元/m2
|
0.5元/m2
|
按拆迁面积
|
||
监理公司
|
工程
监理
|
监理费
|
服务性
|
工程造价的
3.3%
|
|
|
|
|
|
开发商可自行选择监理公司,故费用自行协商
|
气象局
|
防雷设
计审核
|
设计
审核费
|
服务性
|
0.6元/m2
|
0.5元/m2
|
0.45元/m2
|
0.45元/m2
|
0.4元/m2
|
0.3元/m2
|
|
防雷设
计检测
|
防雷检测费
|
服务性
|
1元/m2
|
0.8元/m2
|
0.7元/m2
|
0.6元/m2
|
0.5元/m2
|
0.4元/m2
|
|
|
文体局
|
施工
审批
|
文物调查费
|
事业性
|
0.2元/m2
|
0.2元/m2
|
0.2元/m2
|
0.2元/m2
|
0.2元/m2
|
0.2元/m2
|
如发现文物,开发企业要交纳文物挖掘费5元/m2
|
房产局
|
白蚊
防治
|
白蚊防治费
|
事业性
|
2.5元/m2
|
1.6元/m2
|
1.5元/m2
|
1.4元/m2
|
1.3元/m2
|
1元/m2
|
|
单 位
|
审批
事项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物价标准
|
执收标准(按项目投资规模)
|
备 注
|
||||
5000万
以下
|
5000万—1亿
|
1亿—2亿
|
2亿—3亿
|
3亿以上
|
||||||
人防办
|
人防
工程
设计
审批
|
人防异地建设费
|
行政性
|
低层建筑21元元/m2: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按首层面积1300元/m2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50%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45%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40%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35%收取
|
按政府规定标准20%收取
|
开发项目原则上要求修建人防设施。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前,因地质条件原因不能修建人防设施,开发商应得到人防部门许可
|
工业经
济局
|
收费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专项
基金
|
6.9元/m2
|
3元/m2
|
2.5元/m2
|
2元/m2
|
1.5元/m2
|
1元/m2
|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专项
基金
|
2元/m2
|
1元/m2
|
0.7元/m2
|
0.6元/m2
|
0.5元/m2
|
0.3元/m2
|
|
||
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
|
图纸
审查费
|
服务性
|
|
|
|
|
|
|
该费用市审图中心收取
|
颁发
施工
许可证
|
配套设施
|
行政性
|
工程综合造价的2.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5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4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35%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30%
|
按政府规定标准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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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崀山网
编辑:redcloud